徐日丹
  本報北京4月22日電(記者徐日丹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《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下稱《意見》),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2台以上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,應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。
  《意見》總結了多年來打擊賭博機犯罪司法實踐遇到的適用法律問題,對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,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、生產和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,以及共犯、賭資、賭博機的認定等問題,作出了明確規定。
  《意見》規定,對設置10台以上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,或者設置2台以上賭博機、容留未成年人賭博,或者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2台以上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等行為,應該按照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。對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,提供賭博機、資金、場地、技術支持、資金結算服務的,或者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,收取回扣、手續費的,或者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等行為,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。
  《意見》強調,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,應該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、經營者。對設置游戲機,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,不以違法犯罪論處。(《意見》全文見三版)  (原標題:中小學附近設賭博機2台以上構成開設賭場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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